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辞职机长终于自由
历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2004年8月至2013年9月,王桦与东方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双方应按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。王桦未履行的服务期为28年零1个月,因此王桦应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29万元。
据了解,2005年,民航总局、人事部等下发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又称“五部委文件”),对飞行员的流动提出诸多限制。根据文件,接收单位若想从其他单位“挖人”,必须先协商一致,并参照70万元-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培训费用。“五部委文件”当年经最高法院转发后,多年来一直是航空公司处理飞行员流动赔偿问题的直接依据
历城法院认为,参照“五部委文件”中有关培训费补偿标准的规定,应补偿公司培训费为196万。据此,历城法院作出(2014)历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,一审判决王桦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29万元、培训费196万元,东方航空公司为王桦办理转移档案等辞职手续,驳回东方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东方航空公司认为196万元培训费明显低于公司的实际支出,提出上诉。作为上诉人,东方航空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,原审法院判决的培训费用明显低于航空公司的实际支出,不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。
“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,对其培养不同于一般的工种。飞行员要获得驾驶执照,依赖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等资源积累飞行时间,而航空公司的这种资源是有限且有价的。正是因为王桦同意为东方航空公司提供长期工作,公司才会对其提供这样的资源及机会,现在王桦违约解除劳动合同,理应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。”东方航空公司代理律师说。对此,王桦在庭审中则表示,航空公司所花费的培训费都是公司的运营成本,且自己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创造了很大的价值,“并不是只为我一个人提供培训,所以我不应该承担相关培训费用,公司不能把运营成本强加到劳动者身上。”
1月21日,是王桦辞职诉讼案终审宣判的日子,最终,济南中院作出(2015)济民一终字第16号判决,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王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也就是说,王桦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29万元、支付培训费196万元,而东方航空公司须为王桦办理劳动人事档案、社会保险关系、空勤人员体检档案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。
至此,这起广受关注的“机长跳槽,老东家追偿天价赎身费”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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